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附民字第8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審附民字第8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附民字第811號原告 林星佑 住○○市○○區○○街0○0號
被告 唐偉龍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審金簡字第189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華
法官蘇怡文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琛琛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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