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10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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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10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易字第100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吳月琴被告郭宏偉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月琴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吳月琴因被告郭宏偉涉嫌詐欺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於民國105年2月16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庭,並經本院依具保人住所通知具保人督促被告遵期到庭,惟被告仍未到庭,有送達證書、拘票及拘提報告書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確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戴嘉清
法官陳正偉法官蔡慧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芳中華民國105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