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簡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九十八年度簡字第二七三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四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施慶鴻
法官莊深淵法官莊秋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賀傑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