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6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604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洪榆堯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執聲沒字第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遊戲光碟共貳片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洪榆堯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2661號為緩起訴處分,而於民國100年8月26日確定,且於101年8月25日期滿未經撤銷;本件查扣之盜版遊戲光碟2片,係受處分人所有,且係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次按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
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處分人即被告洪榆堯因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2661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年,嗣經檢察官依職權逕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長再議,而於
100年8月26日經駁回再議確定,嗣於101年8月2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2661號、100年度緩字第709號、100年度緩護命字第347號等卷宗屬實。而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為侵害如附表編號1、2著作財產權人欄所示之公司之著作財產權之盜版光碟,業經證人即臺北市保護智慧財產權交流協會總幹事 陳文銓 於警詢時證述明確,並有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盜版遊戲光碟目錄表、檢視報告書、盜版電腦程式著作光碟一覽表各1份、扣案光碟及其內容顯示照片在卷可憑。足見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皆係被告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所用之物,不以屬於被告為限,皆得依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從而,揆諸前揭法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著作權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宜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孫庠熙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附表:
┌──┬──────────┬───┬──────┐│編號│盜版遊戲光碟名稱│數量│著作財產權人│├──┼──────────┼───┼──────┤│1│太空戰士│1片│SCEH公司│├──┼──────────┼───┼──────┤│2│魔法泡泡│1片│SEGA公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