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聲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交聲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101年度交聲字第257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基隆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茂昌專業工程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亞仲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基隆監理站民國101年1月18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基監字第裁42-A05YQY957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按黃實線設於路側者,用以禁止停車;禁止停車線,用以指示
禁止停車路段,以劃設於道路緣石正面及頂面為原則,無緣石之道路得標繪於路面上,距路面邊緣以30公分為度,本標線為黃實線,線寬除設於緣石正面者以緣石高度為準外,其餘皆為10公分,本標線禁止時間為每日上午7時至晚間8時,如有延長或縮短之必要時,應以標誌及附牌標示之;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不得停車,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49條第1項第1款第4目、第168條第1項、第2項、第4項、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汽車駕駛人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者,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並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4款、第3項亦有明文。又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經以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第1項之逕行舉發,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1項第7款、第4項亦可參照。
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於民國100年12月10日16
時23分許,將其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系爭汽車)違規停放於臺北市○○區○○○路○○○號前設有黃線禁止停車路段,為警舉發「在設有禁止停車標線之處所停車」之違規,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4款規定,裁處受處分人罰鍰新臺幣(下同)900元。
異議意旨略以:受處分人違規當日為執行所承攬臺北市立聯合
醫院 林森 (中醫)院區(下稱聯合醫院)冷卻水塔清洗工作而將系爭汽車停放在違規地點,而系爭地點係經聯合醫院人員指示可停放之避彎車位,非屬違規停車,原處分殊屬違誤,應予撤銷云云。
經查,系爭汽車為受處分人所有,受處分人於上開時間將系爭
汽車停放於上開設有禁止停車黃實線之路段,經員警拍照採證後逕行舉發,有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通知單)1紙及舉發照片1幀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0頁),受處分人對此亦無爭執,是系爭汽車於黃實線禁止停車之時間停放在違規地點,此部分之事實,應堪認定。
次查,受處分人雖以前詞置辯。惟:
㈠按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外交部禮賓車、公
用事業機構之工程車、垃圾車及傳遞郵件電報等車輛,於執行任務時,其臨時停車及停車地點得不受前二條之限制。但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另有特別規定者,應依其規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3條定有明文。受處分人所有系爭汽車並非上開車種,自不得於禁止停車處所停放。甚者,受處分人與聯合醫院之民事承攬契約而履行其契約中冷卻水塔清洗之義務,更非為執行公務,自不能基此阻卻違法,㈡又按標誌、標線、號誌之設置、養護及號誌之運轉,由主管機
關依其管轄辦理之;本規則所稱主管機關,指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4條第1項、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聯合醫院顯非上開條文指陳之主管機關,要無劃設違規地點標線或更改其禁止命令內涵之權限,亦無以命令之方式特別許可禁止停車處所為可停車處所之法定職權,故受處分人執經聯合醫院蓋章證明之申訴書主張系爭汽車為合法停車,並無理由。況現行交通法規亦無避彎車位之設置規定(僅有避車彎之設置,然避車彎乃避讓來車之處所,故通常均為禁止停車之處所,不可能准許停車),受處分人徒憑己意創設法規所無之名詞,藉以免責,更屬無稽。
至受處分人因聯合醫院違法指示而違規停車受罰,是否得向聯
合醫院請求賠償,而屬受處分人應向聯合醫院內部間為如何主張之問題,與本案是否應予裁罰無涉,併此敘明。
綜上所述,受處分人所辯,均無足採,其「在設有禁止停車標
誌、標線之處所停車」,違規事證明確,原處分機關為上開裁罰,經核並無不合。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交通法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志忠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