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64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6411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樓至16樓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2樓至16樓債務人 邱英城 即 邱老番 之繼承人債務人 邱惠美 即邱老番之繼承人
號
一、債務人邱英城、邱惠美應在繼承被繼承人邱老番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陸仟叁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玖仟叁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書記官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