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基小字第51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基小字第5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醫療費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原告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6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肆佰貳拾元,及自民國94年6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4年6月23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華民國94年6月28日
書記官黃錫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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