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交上易字第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上易字第296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姷晶上列上訴人因過失致死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交易字第281號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吳進發法官高文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俞豪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