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1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1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6105號債權人雲林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王溪岸 債務人方利發
胡俊弘
一、債務人方利發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9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由另一債務人胡俊弘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一:利息及違約金│├──────┬─────────┬─────────────────┤│本金│利息│違約金(起訖日如下)││(新臺幣)│(起訖日如下)│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1成計收違││││約金,超逾6個月者,其超逾6個月部││││分,依逾期利息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1成計收違約金。│├──────┼─────────┼─────────────────┤││自民國106年2月9│自民國106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90,000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二之利率計算││││││└──────┴─────────┴─────────────────┘┌──────────────────────────────────┐│附表二:利率表│├──────┬─────┬─────────────────────┤│基準利率│請求利率│備註││(%)│(%)││├──────┼─────┼─────────────────────┤│2.677│2.94│逾期6個月以內者│││││├──────┼─────┼─────────────────────┤│2.677│2.94│逾期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分│││││└──────┴─────┴─────────────────────┘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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