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81號原告 唐源明 即經典摩卡小吃部訴訟代理人 謝平東 被告 鄭敦宇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之裁判費。查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6,16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另查起訴狀並無檢附聲明所稱證據,請原告補正。如有書狀提出,應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必須含證物)。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書記官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