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重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重附民字第12號原告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寅夫 被告 林淑媛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易字第494號業務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朱俊瑋法官許文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彥宏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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