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8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8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44號原告 李穎帆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聖凱秦青霞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書記官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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