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基簡字第3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基簡字第30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偵緝字第二七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致使基隆市後備司令部所發博愛九三五七號輔助軍事勤務隊之點閱召集令無法送達」部分應予刪除外,餘事實、証據、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另補充:被告甲○○前因竊盜及妨害兵役案件,分別經高雄地方法院以八十七年度易緝字第一一八號判處有期徒四月,及本院以八十七年度訴緝字第一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二案接續執行至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二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件在卷可按,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係屬累犯,並應依法加重其刑。至本件未致合法送達不到部分,業據檢察官更正起訴事實及論罪法條,並經到庭被告甲○○表示無意見,乃仍逕依簡易程序判決,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現行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95年5月22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玉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95年5月24日
書記官王毓嫻附錄論罪法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1項第3款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三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5年度偵緝字第27號被告甲○○男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竹北市○○路○○○巷○號居臺中市○區○○路○○○巷○○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係後備軍人,自民國89年12月11日起設籍於基隆市○○區○○路○○號,明知身為後備軍人,於住居所遷移時,應予申報,竟意圖避免召集,於90年12月間起遷出上開戶籍地後,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基隆市後備司令部所發博愛9357號輔助軍事勤務隊之點閱召集令無法送達,甲○○亦未依該點閱召集令指示於93年11月5日8時至基隆市○○區○○路○○○號「正信營區」報到。
二、案經基隆市後備司令部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甲○○之自白,(二)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93年度充要員空戶無人遷出未報年籍表,(三)點閱召集令,(四)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1紙,(五)基隆市後備司令部93年度輔助軍事勤務隊博愛9357號點閱召集訓練成果及召集人名冊影本。
二、所犯法條:被告所為係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1項第3款、第3項之罪嫌,應依同條例第6條第2項規定處罰。惟查被告犯後坦承,態度良好,請併予審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中華民國95年3月27日
檢察官王亞樵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4月3日
書記官張弘祥附錄所犯法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1款至第3款及第5款行為之一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
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一離營歸鄉無故不依規定報到,或重複申報戶籍者。
二拒絕依規定調查,或體格檢查不到者。
三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國民兵犯前項第3款之罪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後備軍人犯第1項之罪或國民兵犯前項之罪,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者,以意圖避免召集論;分別依第5條或第6條科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