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1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1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寬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緩字第3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簽單拾壹張、簽單總表壹張,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參附件)。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於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張寬德因賭博案件,經聲請人為緩起訴處分在案,於民國99年3月25日確定,而緩起訴時間為1年,於100年3月24日期滿未據撤銷,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637號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按。扣案之簽單11張(聲請書誤載為1張)、簽單總表1張,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述在卷,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卓春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
書記官李玫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