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6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6375號債權人臺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完整之契約內容。
二、保全費用幾個月給付一次,債務人目前已支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