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7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7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72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台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11月29日裁定羈押並於同日起執行在案。茲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甫自大陸地區入國犯罪,並有共犯在逃,前述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97年2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晴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升福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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