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報清算完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字第35號聲請人甲○○
壹、上列聲請人聲報聯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貳、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前於本院96年度司字第40號聲報清算人事件所提出其於民國96年1月23日、同年月24日、同年月25日之青年日報刊登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之公告,並未定期間,前經本院於同年2月15日諭知聲請人,聲請人 陳稱會 定期重新登報,聲請人迄未提出,請聲請人提出其就任清算人後,以3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3個月內申報債權之證明(非訟事件法第180條及公司法第327條規定參照)。
二、另聯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滯欠9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業經繳清,惟聲請人所提該公司清算期間收支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及投資人清算分配報告書等,並未將繳納上開欠稅部分列入,聲請人應具狀補正「重新造具之上開表冊暨該表冊業經監察人審查通過及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
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書記官黃珮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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