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16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寶仁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3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寶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寶仁前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合計判處有期徒刑8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3年10月3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函核准假釋,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6年1月2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徐安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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