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原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原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原附民字第30號原告 李俊丞 被告 王勃超
林泰佑李孝文 沈文豪 上列被告等人因本院104年度原易字第6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馬培基
法官陳昱維法官楊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書記官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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