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9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98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古松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1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古松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古松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
233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已確定在案(聲請書附表編號4之犯罪日期欄應更正為「102年12月4日中午12時前某時許至同年月5日上午10時25分許」、編號8之犯罪日期欄應補充為「103年12月1日至同年月3日上午8時30分許」;又附表編號8、9之宣告刑,經本院以105年度訴緝字第
128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案件判決書在卷可稽。又受刑人對其所犯上揭得易科罰金之罪(即附表編號2)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即附表編號1、3至10),向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民國106年7月6日書立之定刑聲請切結書1份在卷可憑,是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最後事實審理法院,聲請就此部分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於法尚無不合,並斟酌受刑人上開各罪總刑度、犯罪情節及行為次數等情,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許品逸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佩玲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藥事法│││例│例││├────────┼───────┼───────┼───────┤││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8月││宣告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3年8月2日│102年9月3日│102年9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3年│新北地檢102年│新北地檢102年││年度案號│度毒偵字第5830│度偵字第31310│度偵字第31310│││號│號、103年度偵│號、103年度偵││││字第7067號、│字第7067號、││││102年度毒偵字│102年度毒偵字││││第8276、8279號│第8276、8279號││││、103年度毒偵│、103年度毒偵││││字第1148號│字第1148號│├───┬────┼───────┼───────┼───────┤││法院│臺灣高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上易字│103年度訴字第│103年度訴字第││││第311號│370號│37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3月18日│103年9月5日│103年9月5日│├───┼────┼───────┼───────┼───────┤││法院│臺灣高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上易字│103年度訴字第│103年度訴字第││││第311號│370號│370號││判決├────┼───────┼───────┼───────┤││判決│104年3月18日│104年3月18日│104年3月18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例│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年10│有期徒刑3年10││││月│月│├────────┼───────┼───────┼───────┤│犯罪日期│102年12月4日│102年9月21日│102年9月23日│││中午12時前某時│││││許至同年月5日│││││上午10時25分許│││├────────┼───────┼───────┼───────┤│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2年│新北地檢102年│新北地檢102年││年度案號│度偵字第31310│度偵字第31310│度偵字第31310│││號、103年度偵│號、103年度偵│號、103年度偵│││字第7067號、│字第7067號、│字第7067號、│││102年度毒偵字│102年度毒偵字│102年度毒偵字│││第8276、8279號│第8276、8279號│第8276、8279號│││、103年度毒偵│、103年度毒偵│、103年度毒偵│││字第1148號│字第1148號│字第1148號│├───┬────┼───────┼───────┼───────┤││法院│新北地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104年度上訴字││││370號│第158號│第15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9月5日│104年5月7日│104年5月7日│├───┼────┼───────┼───────┼───────┤││法院│新北地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04年度台上字│104年度台上字││││370號│第3710號│第3710號││判決├────┼───────┼───────┼───────┤││判決│104年3月18日│104年12月3日│104年12月3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藥事法│││例│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2│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8月│││月│││├────────┼───────┼───────┼───────┤│犯罪日期│102年9月21日│103年12月1日│103年12月2日││││至同年月3日上│││││午8時30分許││├────────┼───────┼───────┼───────┤│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2年│新北地檢103年│新北地檢103年││年度案號│度偵字第31310│度毒偵字第8275│度毒偵字第8275│││號、103年度偵│號、103年度偵│號、103年度偵│││字第7067號、│字第32466號│字第32466號│││102年度毒偵字│││││第8276、8279號│││││、103年度毒偵│││││字第1148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05年度訴緝字│105年度訴緝字││││370號│第128號│第12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9月5日│105年10月24日│105年10月24日│├───┼────┼───────┼───────┼───────┤││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05年度訴緝字│105年度訴緝字││││370號│第128號│第128號││判決├────┼───────┼───────┼───────┤││判決│105年2月15日│105年11月21日│105年11月21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8、9之罪,經本院105年度││││訴緝字第128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編號│10│(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3年12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4年│││年度案號│度毒偵字第5號││├───┬────┼───────┼───────────────┤││法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易緝字│││││第12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2月9日││├───┼────┼───────┼───────────────┤││法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易緝字│││││第124號│││判決├────┼───────┼───────────────┤││判決│106年1月6日││││確定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