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6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67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銘毅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黃文德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5年度偵字第12704、189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吳銘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關於被告所供出毒品來源,是否已經查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楊書琴法官姚億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書記官劉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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