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1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116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益宸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於本院調查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並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並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益宸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王星富法官蕭淳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志微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