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8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8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488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啟瑞
黃長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玖萬柒仟伍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六○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4881號)
(一)緣債務人黃啟瑞偕同債務人黃長壽,前向債權人訂借貸款一筆,金額為0000000元,約定借用年限為4年
3個月,自民國95年9月29日起至民國99年12月31日止,得分筆循環透用,每月最後一個營業日計付利息,借款人並得在借款額度及期限內,將不足抵償之金額逕行滾入借款本金,倘因此而致超過借款額度時,借款人應立即償還超過之金額。
(二)惟契約到期,借款人黃啟瑞等並未依約履行債務,前開借款截至民國99年12月31日止,共結欠本金000000
0元及如金額請求欄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還,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依法債務人等應負清償之責,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508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發給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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