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47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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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14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建築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簡字第147號原告 王薈茹 被告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代表人 邱敬斌 被告新北市政府工務局代表人 朱惕 之上列當事人間建築法及都市計畫法等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撤銷訴訟,除法律別有規定外,須以經過訴願為前提,未經過訴願程序,遽行提起行政訴訟,自非法之所許,此觀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因建築法及都市計畫法等事件,具狀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被告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05年3月10日新北工使字第1050363613號行政處分書及105年3月11日新北工使字第0000000000號行政處分書與被告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105年3月8日新北城開字第1050382057號行政處分書所依序分別裁處原告關於罰鍰新台幣12萬元、6萬元及6萬元(合計24萬元)之處分,經核原告本件所提起上開撤銷訴訟,就前揭三行政處分並未經過合法之訴願程序,此除未經原告提起上開處分有經訴願機關所為之訴願決定書為憑外,復經本院分向二原處分機關及訴願機關查詢確認原告並無就上開原處分提起訴願之公務電話記錄足憑,是依首開說明,其起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志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抗告狀並應記載抗告理由,表明關於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葉芷廷中華民國105年11月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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