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82號聲請人 魏秀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8年1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47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8年5月27日刊登公告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47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民一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書記官蔡沛圻┌──────────────────────────────────────────┐│支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8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日盛國際商│日盛商業銀│108年5月14日│4,032,000元│0000000││││業銀行股份│行嘉義分公│││││││有限公司嘉│司│││││││義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