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龔加珊 債權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黃蘭雰 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理人 何新台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間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龔加珊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業經本院105年度消債清字第195號裁定於民國106年2月10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在案。再查,聲請人名下有西元2004年出廠之山葉牌普通輕型機車一部,因幾無殘值,不予處分,執行程序係就聲請人提出之現金及相當於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有效保單解約金金額分配,並由本院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並公告在案。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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