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96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冠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執聲沒字第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為零點壹柒陸肆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第107年執字第3007號被告陳冠宇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764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為警查獲,並當場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嗣該案經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後,經本院以106年度審易字第664號判決後,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1213號判決判處被告有罪,惟就被告持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部分,認與上開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無關,故並未就如扣案之1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宣告沒收等情,有前開判決書正本在卷可憑。而被告因犯本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扣案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之鑑驗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6年10月19日草療鑑字第1061000147號鑑驗書附卷可稽,足認該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違禁物無訛,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至於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而不復存在,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從而,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扣案如主文所示之物,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淩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