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板小字第2517號
法定代理人 葉世禧
訴訟代理人 吳宜寬
被 告 劉子恒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板小字第2517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0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100年12月28日下午1時整,在
本院板橋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游婷麟
書記官 許崇興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6,777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7,395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21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94,172元為原告預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許崇興
法官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書記官許崇興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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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56,777元自民國94年11月18日起至民國9│
│5年7月28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自│
│民國95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
│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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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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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33,187元自民國95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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