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266號原告 吉秀青 訴訟代理人 陳文元 律師
陳哲民 律師被告 葉思妏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1年度易字第15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王榆富
法官梁家贏
法官鄭琬薇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進安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