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1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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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170號原告大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明遠 訴訟代理人 蘇錦霞 律師
趙偉傑 律師被告 許正忠
許如瓊 許翠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柒拾伍萬零壹佰貳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貳萬捌仟參佰貳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
書記官楊振宗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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