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6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6405號債權人 王常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聯珠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依補正狀所載,債務人借款共計新台幣7,088,000元,與聲請狀請求金額不符。若聲請狀請求金額無誤,應釋明差額部分即新台幣1,738,000元請求之原因事實及金額計算方式)。
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請留下聯絡方式,俾利案件進行。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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