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491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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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49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4914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陳家昱 債務人 李彥賢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貳仟叁佰零伍元,及自
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貳佰貳拾肆元,及
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七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書記官賴日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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