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車輛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55號上訴人即被告 鄭仕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盛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車輛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5,533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書記官蕭惟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