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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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19號原告 林永吉 被告 林永固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4月15日寄存送達予原告住所之轄區派出所,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民事庭法官謝昀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書記官劉婉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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