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161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616號

原告双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媛

訴訟代理人 王智恩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柏林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4,0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書記官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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