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441號原告 楊筱雯 被告 王先達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5年度易字第102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章曉文
法官王筑萱法官李子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藍儒鈞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