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46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盧信安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盧信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盧信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9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1年3月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盧信安前於98年間因3件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41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3月確定;又於99年間因2件施用第一級毒品、2件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8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8月、4月、4月確定,上述全部案件再經本院以99年度審聲字第42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確定,於99年2月26日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
101年3月3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4859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1年
3月3日法授矯字第10101048591號函檢附之該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廖慧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賢慧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