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403號原告 魏秀好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貳萬伍仟柒佰壹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玖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書記官陳羿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