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201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20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201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全威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5355號、110年度偵字第15414號),本院判決如下:
文全威犯 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罪,共拾參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竊取物品」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與證據,除增列「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為證據,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附表編號1-2、編號4-5、編號8-10、編號11-14、編號15-16、編號17-19、編號20-22、編號23-24、編號25-31、編號32-34部分犯行,被告各於緊密之時間內,於同一地點,先後竊取同一告訴人之財物,顯各係基於同一犯意所為,又侵害手法相同,堪認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客觀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法律上評價應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應屬接續犯,而各以一竊盜罪論。又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13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竊盜之前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素行不良。其年輕力壯,不思以正途獲取財物,竟貪圖小利,趁無人注意之際,先後數次竊取告訴人所有之財物變賣獲利,足見被告法治觀念淡薄,亦未能尊重他人之財產權,並造成告訴人受有損害,所為並無可取。惟被告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及於警詢時自陳教育程度為高中畢業、職業為服務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時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件被告竊得如附表「竊取物品」欄所示之物,均屬被告之犯罪所得,因未經扣案或發還,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則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惟本件沒收,不影響於第三人對沒收標的之權利或因犯罪而得行使之債權,仍得依相關法律規定辦理,併此指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蕭雅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如茵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犯罪時間竊取物品所犯罪名及處刑欄1110年6月9日15時21分至26分分離式冷氣外機(壓縮機)1台全威竊盜,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110年6月9日15時39分至41分分離式冷氣外機(壓縮機)1台3110年6月10日11時34分至35分分離式冷氣外機(壓縮機)1台全威竊盜,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110年6月15日7時51分至52分小鐵箱1個全威竊盜,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110年6月15日8時8分至10分發電機1台、鐵管線1捆6110年6月18日8時47分至48分熱水器儲水桶1台全威竊盜,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7110年6月18日14時39分至40分電線1捆全威竊盜,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8110年6月19日8時33分至34分麻布袋裝鐵製品1袋全威竊盜,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9110年6月19日8時50分至51分麻布袋裝電線1袋10110年6月19日8時59分至9時1分鐵箱子1個11110年6月28日13時58分至14時4分鐵架子1個、鐵製品2個全威竊盜,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2110年6月28日14時24分至14時26分風扇扇葉13110年6月28日14時37分至14時38分鐵製品1個14110年6月28日14時57分至15時0分小冰箱1台15110年6月29日12時57分至13時01分白鐵管1組全威竊盜,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6110年6月29日13時16分至13時18分白鐵箱1個17110年6月30日5時47分至5時50分小零件1袋、鐵製品1個全威竊盜,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8110年6月30日6時25分至6時26分鐵製品1個19110年6月30日6時51分至6時53分鐵架子1個20110年6月30日10時06分至10時08分鐵桶1個全威竊盜,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1110年6月30日10時28分至10時29分鐵製品1個22110年6月30日10時59分至11時0分小零件1袋23110年6月30日16時15分至16時16分鐵製品1袋全威竊盜,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4110年6月30日16時39分至16時40分零件1袋25110年7月1日12時59分至13時4分鍋碗瓢盆內含鐵製品1批、鐵管1根全威竊盜,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6110年7月1日13時16分至13時17分鐵桶2個27110年7月1日13時36分至13時37分冰箱1個28110年7月1日14時10分至14時11分鐵管1個29110年7月1日14時21分至14時22分飲水機1個30110年7月1日14時44分至14時45分鍋碗瓢盆內含鐵製品1袋31110年7月1日15時54分至15時55分白鐵桶1個32110年7月2日16時11分至16時14分監視器1箱全威竊盜,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3110年7月2日16時16分至16時17分茶桶1個34110年7月2日16時41分至16時43分茶桶1個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15355號110年度偵字第15414號被告全威男3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000號8樓之8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全威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竊取附表所示之物品,於得手後離去。嗣 邱國銘 發現遭竊報警,經警調閱監視器後,始查獲上情。
二、案經邱國銘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全威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邱國銘指訴、證人 王俊欽施旭嶸黃德村 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監視器擷取翻拍及現場照片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洵予採信,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編號1-2、編號4-5、編號8-10、編號11-12、編號13-14、編號15-16、編號17-19、編號20-22、編號23-24、編號25-31、編號32-34各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在時間與空間上具有密切關聯而難以切分,均為接續犯。被告所犯上開各罪,犯意各別,請分論併罰。另報告意旨謂被告於110年6月19日9時25分至26分,在上址,竊取美術燈之盒子。惟經被告否認在卷,且監視錄影亦無從確認被告確有竊取該物品,尚難遽認被告涉有此部分竊盜犯行。又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附表編號10之犯行,亦為接續犯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
檢察官周文祥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
書記官鍾明智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編號時間地點竊取物品1110年6月9日15時21分至26分在臺南市○○區○○路000號「多摩新第大樓」地下1樓倉庫分離式冷氣外機(壓縮機)1台2110年6月9日15時39分至41分同上分離式冷氣外機(壓縮機)1台3110年6月10日11時34分至35分同上分離式冷氣外機(壓縮機)1台4110年6月15日7時51分至52分同上小鐵箱1個5110年6月15日8時8分至10分同上發電機1台、鐵管線1捆6110年6月18日8時47分至48分同上熱水器儲水桶1台7110年6月18日14時39分至40分同上電線1捆8110年6月19日8時33分至34分同上麻布袋裝鐵製品1袋9110年6月19日8時50分至51分同上麻布袋裝電線1袋10110年6月19日8時59分至9時1分同上鐵箱子1個11110年6月28日13時58分至14時4分同上鐵架子1個、鐵製品2個12110年6月28日14時24分至14時26分同上風扇扇葉13110年6月28日14時37分至14時38分同上鐵製品1個14110年6月28日14時57分至15時0分同上小冰箱1台15110年6月29日12時57分至13時01分同上白鐵管1組16110年6月29日13時16分至13時18分同上白鐵箱1個17110年6月30日5時47分至5時50分同上小零件1袋、鐵製品1個18110年6月30日6時25分至6時26分同上鐵製品1個19110年6月30日6時51分至6時53分同上鐵架子1個20110年6月30日10時06分至10時08分同上鐵桶1個21110年6月30日10時28分至10時29分同上鐵製品1個22110年6月30日10時59分至11時0分同上小零件1袋23110年6月30日16時15分至16時16分同上鐵製品1袋24110年6月30日16時39分至16時40分同上零件1袋25110年7月1日12時59分至13時4分同上鍋碗瓢盆內含鐵製品1批、鐵管1根26110年7月1日13時16分至13時17分同上鐵桶2個27110年7月1日13時36分至13時37分同上冰箱1個28110年7月1日14時10分至14時11分同上鐵管1個29110年7月1日14時21分至14時22分同上飲水機1個30110年7月1日14時44分至14時45分同上鍋碗瓢盆內含鐵製品1袋31110年7月1日15時54分至15時55分同上白鐵桶1個32110年7月2日16時11分至16時14分同上監視器1箱33110年7月2日16時16分至16時17分同上茶桶1個34110年7月2日16時41分至16時43分同上茶桶1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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