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645號聲請人甲○○
指定送達當事人間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准予延展清算完結期限至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止。
聲請費用由妙泰企業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妙泰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遲未能備妥證明文件向本院呈報清算人,致於95年3月5日始收受本院准予備查通知函,故無法於延展之6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再准予展期。
三、經查,本院調閱本件呈報清算人卷宗(本院97年司字第8號民事聲請卷宗),並審酌聲請人因遲誤呈報清算人期限已為本院裁罰完畢,並經本院於97年2月29日核發准予備查通知函,故認本件應予准許展期至97年8月29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毓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