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787號聲明人即繼承人乙0000000
甲○○丙○○上列聲明人等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明人之遺產繼承拋棄書。
二、聲明人 吳玉鳳 之印鑑證明。
三、以書面通知因聲明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即被繼承人之長男 劉世政 )之文件(如存證信函暨回執);如不能通知者,應提出證明文件或檢附切結書;如已死亡者,應提出除戶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