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875號原告 簡欣怡 即詠程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旭鴻水電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惟未預納足額之裁判費。查本件追加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萬壹仟貳佰零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貳仟玖佰柒拾玖元,扣除已繳之裁判費壹萬貳仟參佰捌拾伍元,原告尚應補繳伍佰玖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書記官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