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家訴字第8號
原告瞿○叡
訴訟代理人 吳俊龍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葶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660萬元,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660萬元,應繳納裁判費66,34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66,34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淑惠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書記官蕭訓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家訴字第8號
原告瞿○叡
訴訟代理人 吳俊龍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葶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660萬元,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660萬元,應繳納裁判費66,34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66,34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淑惠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書記官蕭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