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易字第178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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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易字第1788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哲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986號),前因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並經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英毅
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