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勞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訴字第65號上訴人即原告 吳詩敏 被上訴人即被告德上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段美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3,234元(計算式:240,000元+60,000元+197,500元+175,734元=673,234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070元,惟其中原告請求薪資240,000元及預告工資60,000元部分,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故上訴人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8,604元(計算式:11,070元-〈300000/673234×11,070元×1/2〉=8,604元,元以下4捨5入),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勞工法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書記官林政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