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簡字第118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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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交簡字第11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交簡字第118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正宏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速偵字第11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鄭正宏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3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酒精測定紀錄表」更正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鄭正宏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前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院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被告前已因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行受刑之執行完畢後,仍未能因此自我控管,復於短期內再犯本案相同罪質犯行,可徵其未由前案刑責予以矯正非行行為及強化法治觀念,刑罰反應力薄弱,適用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加重之規定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事,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漠視自己安危及不顧公眾安全,於酒後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1毫克後仍駕車上路,危害行車安全,且被告曾犯相同罪行經判決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竟不知悔改,再犯本件之罪,實有不該,惟本案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另審酌被告酒駕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為重型機車,又被告自陳經警盤查前,係騎車外出上班途中,尚無發生其他車禍肇事或違規行為,另衡酌被告於案發前飲用之酒類飲品為高梁酒,並參以被告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余怡寬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朱學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育全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速偵字第1115號被告鄭正宏男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屏東縣○○鄉○○路00號居新北市○○區○○街00號5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正宏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07年度交簡字第22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國108年
1月2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復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同法院以108年度交簡字第26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
109年8月6日執行完畢。詎不知悔改,明知飲用酒類後會降低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注意能力易生肇事之風險,於110年9月2日20時許至同日23時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5樓居所內飲酒後,竟於翌(3)日10時30分許,貿然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3)日10時45分許,行經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3段與延和路口時,為警攔查,於同日10時49分許,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1毫克。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鄭正宏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吐氣酒精濃度檢測程序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酒精測定紀錄表、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代保管書、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
1份等在卷可稽,是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嫌。
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
檢察官余怡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