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原交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原交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原交簡附民字第3號原告 蘇淑貞 被告 張咏馨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原交簡字第5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金虎
法官潘明彥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冠盈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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