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甲○○相對人丙○○
號相對人乙○○
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丙○○、乙○○共同簽發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編號1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相對人丙○○簽發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編號2至4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丙○○、乙○○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丙○○、乙○○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4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經查,相對人乙○○於票號WG00000000、WG00000000、WG376661等3張本票上之簽名均在「此致」之後,惟「此致」為交付收執之意思,尚難認乙○○為共同發票人,聲請人該部所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本件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趙淑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
書記官高建民┌────────────────────────────────────────────────┐│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96年度票字第264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台幣)│││││├──┼───────┼─────────┼───────┼───────┼───────┼───┤│001│95年5月2日│150,000元│95年6月2日│95年6月2日│WG376659││├──┼───────┼─────────┼───────┼───────┼───────┼───┤│002│95年5月23日│200,000元│95年6月23日│95年6月23日│WG00000000││├──┼───────┼─────────┼───────┼───────┼───────┼───┤│003│95年6月12日│120,000元│95年7月12日│95年7月12日│WG00000000││├──┼───────┼─────────┼───────┼───────┼───────┼───┤│004│95年9月8日│110,000元│95年10月8日│95年10月8日│WG376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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