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家聲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聲字第196號聲請人 王少群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王少群為明瞭本院109年度家調字第
173號分割遺產事件調解現場之錄音檔,爰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聲請交付錄音錄影光碟。
二、經查: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而家事事件為民事特殊專業類型案件之一,涉及當事人間不欲人知之私密事項,為保護家庭成員隱私及名譽、發現真實、尊重家庭制度,以利圓融處理,家事事件法明定處理程序,以不公開為原則(家事事件法第9條第1項規定參照)。
三、本院109年度家調字第173號分割遺產事件為家事事件,依法不得公開審理,且本件於調解程序並未錄音錄影,經本院調閱該案卷宗查核屬實,故本件無從交付錄音錄影光碟。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鈺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
書記官陳美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