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25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5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許選任辯護人蔡清河右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廿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彭振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汪姿秀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廿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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